【学校制度】关于印发《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10-05浏览次数:38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鄂二师院行发〔2021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项目管理坚持科学决策、程序规范、设计合理、运行公开、质量第一、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全面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以及审计制度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纪检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本建设项目规范、有序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基本建设事项,须提交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依规决策。

第六条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履行对基本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的统筹谋划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立项的审议、实施过程中重要问题的协调等方面的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需要督办、协调、落实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和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基建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采购招标、跟踪审计、资金筹措和结算、资产验收和管理、消防安全、廉政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立项

第八条  学校所有建设项目应遵循“先立项后实施”的原则,未经立项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建设。项目单位(部门)应先向发展规划处申报项目入库,经评审入库后,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由发展规划处拟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议方案报学校批准。

第九条  发展规划处统筹制定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负责学校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和新建项目的规划选址,报学校研究确定后立项;在学校确定立项后向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上级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及相关申报资料,办理立项报批手续。

第四章  勘察与设计

第十条  建设项目勘测设计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项目设计应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基建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及项目的功能、使用要求、建设标准编制设计任务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规划条件、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项目的建设标准、功能要求、使用面积要求、房间特殊工艺要求;设计进度安排;应提交的设计成果等。

第十二条  基建处组织对设计技术文件的审查,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纸审查、图纸会审等。依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需报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图纸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章  施工许可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分别由发展规划处和基建处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基建处负责办理“规划(建筑)方案预审意见书”“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红线定位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和相关手续。

第六章  招标与合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招标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采购、工程咨询、审计等单位进行公开招标。严禁将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建招分离”原则,实行基本建设管理与招标工作分离的管理模式,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和与其相关的勘测、设计、咨询等招标工作由学校招标中心统一组织,基建处等部门在招标方案的研究制定等方面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及其控制价编制方法。未达到学校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要求的项目,由基建处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直接出具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报告;达到学校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要求的项目,由基建处和审计处各自委托一家造价咨询机构采用“背靠背”方式编制,经比对分析形成一致意见后,审计处出具审核报告,基建处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所有施工、采购和服务必须签订合同。建设项目合同以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明确项目内容、质量要求、价款、验收及质保约定、结算办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学校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履行合同审核程序,然后签订合同。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法人代表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分管项目建设的校领导、建设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基建处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管理,综合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完成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负责指定项目现场负责人,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实行严格的施工现场管理。现场负责人应及时处理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上报。基建处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基本建设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参建各方责任,完善安全责任体系,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组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专业监理。单项工程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专业监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相关工作。基建处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对监理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负责审计单位的管理。审计人员对询价、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等做好记录取证,准确掌握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有效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挂牌督战机制,由校领导牵头,学校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若干督战小组,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开展检查、协调和督办。

第八章  工程变更与签证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内容施工,减少和杜绝不必要的工程变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程序和权限执行变更审批。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的条件: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经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修改的;学校及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按原施工图无法满足现场施工要求提出设计修改的等等。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变更总价在1万元以内的,由基建处研究决定。

(二)变更总价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报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审批。

(三)变更总价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报校长审批。

(四)变更总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变更总价在50万元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

(六)由省发改委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规模及投资概算变更幅度超过批复文件规定10%的,或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及建设内容变更的,应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和重新招标建设。

第二十八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工程变更申报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工程变更的理由和工程变更的方案,报基建处现场代表;

(二)基建处现场代表签署意见后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审核变更方案或提出设计修改意见报工程监理单位;

(三)工程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报工程跟踪审计单位,工程跟踪审计单位核定工程项目造价增(减)预算反馈基建处;

(四)基建处现场代表根据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报批后盖章,流转到各相关单位实施变更并留存备案。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变更须经基建处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共同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条  工程签证内容: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需要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需要附图说明的必须要有附图,做到表述明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充足、签证工程量准确、计量单位与清单相符。

第三十一条  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及工程签证预算分别报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审核。

(二)工程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应及时对签证进行现场全数(或抽查)复核。

(三)工程跟踪审计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图纸、预算等相关文件对签证涉及的资金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报基建处现场代表。

(四)基建处现场代表签署确认意见并报基建处处长审核盖章后,流转到各相关单位留存备案。

第三十二条  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基建处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共同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基建处组织现场代表、跟踪审计人员、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各方会签后报基建处,由基建处按审批程序办理签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工程签证涉及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项目签证,在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基建处办理审核确认手续;对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以外的项目签证,参照第二十七条明确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九章  竣工验收及保修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涉及专项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基建处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监理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基建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按项目类别进行:

(一)对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了规划报建的项目,验收需报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基建处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二)对未办理规划报建的项目,由基建处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等为验收主体,涉及消防、通信等工程的验收相关部门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移交资产管理部门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建处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履行保修职责。质保期满,基建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并签发质保合格单。

第十章  结算审计与工程款支付

第三十九条  严格实行竣工结算。基建处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和结算完整资料后,对其真实性进行复核,确认无异后送审计处审计。审计处及时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审计,财务处按审计报告及合同约定付款结算。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按学校财务制度审批支付。基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编制、审计、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工程进度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是工程款支付的基本依据,竣工结算前付款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审计金额的80%,竣工结算后质保期满前付款总额不得超过审计结算金额的97%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后,由基建处配合财务处做好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建处负责安排专人及时归集建设项目从筹划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形成完整的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学校档案馆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  档案的查阅、复印、外借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学校各级干部及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建立和实行项目施工廉政谈话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前,学校与施工、监理、审计等单位负责任人集中谈话,互作廉政承诺,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和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试行)》(鄂二师院行〔2018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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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