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鄂二师院行发〔2021〕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工程项目监理作用,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管理,通过公开招标所聘请的监理公司及现场监理机构。
第三条 基建处代表学校对现场监理机构进行常规管理。
第二章 常规管理
第四条 核查落实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岗位设置、任务安排等情况,确保有足够数量的专业监理人员。
第五条 核查项目监理实施方案,督促现场监理机构在技术管理、材料控制、现场施工、安全监管、台账资料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定期组织召开施工监理工作会议,总结和通报现场监督管理情况,研究解决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督促监理机构对相关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七条 如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工作不到位,及时约谈现场监理负责人。如现场监理负责人累计被约谈两次,将直接约谈所在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考核和处理
第八条 经检查和考核出现以下情形,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未与我校协商并经学校同意,更换现场监理负责人或专业监理人员。
(二)未严格执行监理程序,擅离职守;旁站监理不到位,工作敷衍;与施工单位串通并伪造施工台账记录等。
(三)出现材料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仍继续使用;工序审核不规范,施工单位仍继续执行下道工序等情况,监理未及时制止。
(四)施工过程存在明显的安全、质量隐患等情形,监理未及时发现。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监理公司负责的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需留取5%(且不少于3万元)监理费至项目质保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2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