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关于印发《基本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10-05浏览次数:24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鄂二师院行发〔2021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工程项目监理作用,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管理,通过公开招标所聘请的监理公司及现场监理机构。

第三条  基建处代表学校对现场监理机构进行常规管理。

第二章  常规管理

第四条  核查落实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岗位设置、任务安排等情况,确保有足够数量的专业监理人员。

第五条  核查项目监理实施方案,督促现场监理机构在技术管理、材料控制、现场施工、安全监管、台账资料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定期组织召开施工监理工作会议,总结和通报现场监督管理情况,研究解决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督促监理机构对相关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七条  如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工作不到位,及时约谈现场监理负责人。如现场监理负责人累计被约谈两次,将直接约谈所在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考核和处理

第八条  经检查和考核出现以下情形,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未与我校协商并经学校同意,更换现场监理负责人或专业监理人员。

(二)未严格执行监理程序,擅离职守;旁站监理不到位,工作敷衍;与施工单位串通并伪造施工台账记录等。

(三)出现材料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仍继续使用;工序审核不规范,施工单位仍继续执行下道工序等情况,监理未及时制止。

(四)施工过程存在明显的安全、质量隐患等情形,监理未及时发现。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监理公司负责的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需留取5%(且不少于3万元)监理费至项目质保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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